依志願服務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,志願服務係民眾出於自由意志,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,秉誠心以知識、體能、勞力、經驗、技術、時間等貢獻社會,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,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。
「志工」就是志願服務人員的簡稱,必須接受過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而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,以自由意志投入已備案之運用單位服務後,由運用單位登記時數。
義工則是非屬志願服務法範疇,自行參與各式服務的人員,故也未有志願服務法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。
「服務學習」為學校教育的一環,因非屬自願性行為,學生可投入的時間及意願較為有限,學生可自行持相關文件至服務學習單位提供服務後,由服務單位及學校學務處蓋章認證。